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限问题应由各方共同协商决定。
若协议当事人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必须自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书送达至对方之日起算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若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存在疑义,但却直至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之后再行提出并向人民法院申诉,此类申诉将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同样地,若协议当事人未能在履行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告知义务时就异议期限达成共识,而在送达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后来提出诉讼请求,这也同样不会被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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