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和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差错是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但是,如果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和医疗意外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因医疗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损害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一、术后感染是否算医疗事故
首先要知道这里所说的医疗事故是指刑事中的医疗事故罪,而本罪的客观要件是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术后感染有多种可能性,所以要构成医疗事故罪仅有证明术后感染是由于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才属于医疗事故罪。
二、刑法335立案标准
刑法335条规定的是医疗事故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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