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前妻离婚时,曾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协议。协议中载明孩子由我抚养,我一次性补偿前妻30万元,前妻从此再也不能与孩子有任何联系。离婚后,前妻拿着我给她的30万元回了老家。我以为她从此就不会再回来了。然而8个月后,前妻又回来了,并且还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每月探望孩子2次。在法庭上,我拿出当初和前妻签订的协议,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前妻的诉讼请求,判决她有权每月探望孩子2次,而我要予以配合。这是为什么?
答: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虽然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法律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法定权利,除法定情形,法院判决终止探视权外,一方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另外,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
据此,你用金钱的方式“买断”前妻的探视权,虽然是你和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协议在内容上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全文6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