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时,此举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被拆迁方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请求开发商切实履行继续履行协议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与对方就此问题协商无果,被拆迁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如果拆迁户认为所给予的拆迁补偿并不合理,他们有权利决定是否签署相关文件。在这之后,被征收入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相关拆迁单位未能与被拆迁方达成协议但却强行进行拆除,那么这种行为显然是非法的,被拆迁方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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