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202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7日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一)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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