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容环发[2004]271号文"关于下发《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事权下放意见》"精神,自2005年1月4日起,由原上海市渣土管理处第三管理所受理的"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及市重大工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回填登记、渣土(泥浆)水运中转等行政事项",现下放到各所在辖区内的渣土管理部门接受办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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