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赁房发生火灾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钟某和黄某按相应比例分别赔偿原告李某的财产损失30.8万余元和7.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经营家用电器,被告钟某经营家具,两人分别租用被告黄某所有的相邻两间仓库摆放家用电器和家具。2006年4月12日,钟某的仓库内突然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李某仓库内的家用电器和钟某仓库内的家具被烧毁。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钟某仓库内闸刀位置,发现带有明显电熔痕的铝线和由铜丝取代保险丝的闸刀,认定火灾起火部位是钟某所租用仓库的西北角,火灾原因是该场所电线短路造成。经评估,该起火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85607元。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钟某、黄某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对租赁物妥善管理、使用,同时应尽善良注意义务,及时检修电路,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损害。房屋使用人钟某用铜丝替换了保险丝,使保险丝无法起保护作用,以致漏电保护器不能发挥作用,其是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财产受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房屋时,其租赁物有瑕疵,存在消防隐患,是导致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次要原因,应对原告财产受损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与钟某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各自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按各承担80%和20%的主次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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