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虽与房屋期权不同,在建工程是“物”而不是权利,但是在建工程还不是房屋,而是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允许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旨在使在建工程建设没有缺乏资金之虞,以加快经济的发展。因此,一方面,建设部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建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作担保,而不能为其他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也不能为他人进行担保。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建工程还不是房屋,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在登记时,登记机关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而不象房地产抵押那样向抵押权人发权属证书。
在建工程竣工以后,如抵押权尚未消灭,应当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里用了“重新办理”一词,是因为抵押的标的物发生了变化。
原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要更换?原主合同只能是贷款合同,而重新办理的一个前提是抵押权尚未消灭,即主债权还存在。因而,主合同毋须更换。而抵押合同则不同,由于抵押物所发生的变化,当事人应重新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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