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的规定如下:
1、凡是在三包目录内的商品都实行谁卖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2、商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货前要进行验收,销售过程中要为顾客解释三包方式;
3、生产商应提供三包凭证和保修期内修理单据;
4、商家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
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如下: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二、修理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如下: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总之,三包法的规定是,凡是在三包目录内的商品都实行谁卖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商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进货前要进行验收,销售过程中要为顾客解释三包方式;生产商应提供三包凭证和保修期内修理单据;商家应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
国家鞋类三包法规定是什么
一、国家鞋类三包法规定是什么
1、国家鞋类三包法规定如下: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2)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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