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婚姻破裂的双亲对于尚未成年的子女依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
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恪尽其责,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
如果存在一方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请求强制执行相关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夫妻离婚之后,子女将由其中一方直接负责抚养,而另一方则需承担相应比例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费用的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之前所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女方承担了抚养孩子的重任,那么她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真实性,此时女方可立即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倘若男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据此,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那么转账凭证亦可视为间接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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