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只能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法获得。
作为依法审批给村民个人建房、村办企业和农业生产等,村民个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一般用于农业生产(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非一日之功。
首先,要加快试点地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进程。
建议针对试点反映的地籍不实的问题开展实地调查,实事求是予以处理;对缺乏合法产权的土地,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合理可行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加快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允许试点地方在不违背规划调整完善原则的前提下先行调整和报批规划,同时尽快出台村级土地规划指导意见。
其次,应开展集体土地入市重大问题研究。
建议设立专题,重点开展入市范围研究,进一步明确可入市土地的对象,理顺现状用地、规划用地及相关地类转换等关系;开展入市途径研究,对三种入市途径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深入分析,解决入市途径单一问题;开展入市方式研究,并结合已有的隐形入市如何纳入规范管理,统筹考虑。
再次,要加强对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政策指导。
建议尽快出台土地增值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使各试点工作有所遵循;加强试点收益金收取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协调指导各试点,尽快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入市收益分配办法,加强收益管理。
最后,还应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工作。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相互关联,试点工作既要突出重点、专心致志,确保在试制度、试经验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协同推动,形成改革合力,做大改革效应。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通知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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