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
2.劳动管理。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3.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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