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业公司在购买机器和设备后,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卖方付款引起纠纷,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木业公司偿付供货方货款5.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1万元,因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4年底,某机械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合同,约定木业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空压机及储气罐各1台,总价7.5万元;付款方式为汇票。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30%的违约金。雷某系本案原告方合同经办人。合同签订后,机械公司向木业公司提供了货物。在付款时木业公司以电汇的形式,向机械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预付款,但剩余的5.5万元,木业公司违反约定,用现金将5.5万元的货款交给机械公司的合同经办人雷某,而雷某已不知去向。因此机械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机械公司与某木业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货款以汇票的方式支付,并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木业公司也以电汇形式支付了预付款。尚欠的货款,木业公司用现金支付给了机械公司原合同经办人,使机械公司货款没能安全收取,该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当事人,在买卖过程中要坚持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必将造成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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