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只要超过起诉期间就丧失起诉权。因此,法院在立案时,首先要审查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一律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过了时效该如何维权?
若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则适用的维权方法为: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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