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沿海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资本形成能力弱,需要国家给予作为民族自治地方一部分的北部湾经济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请求国家批准广西北部湾城市商业银行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比照中西部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我区原有商业银行历史包袱沉重,质量差、竞争力不强。增强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金融支撑,加快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是实现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是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请求国家给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如下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央和地方分享的部分;
2、减征或免征“十一五”及“十二五”期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中央和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是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北部湾经济区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已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北部湾经济区也应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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