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办理赴港澳旅游
受理机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1、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原受理大厅)
地址:金星小区金星路苑南巷12-1号
咨询电话:5717001
2、五华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五一路铁局巷原武成派出所内
咨询电话:8015377
3、盘龙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白云路327号盘龙区行政审批中心
咨询电话:3146283
4、官渡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春城路官渡公安分局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7190304
5、西山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西山区兴苑路晴朗云安小区23号
咨询电话:8236368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5717001、5717057
服务内容概述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地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事项申办条件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我市的现役军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申报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办理团队旅游的填写印有组团旅行社名称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个人旅游的填写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无数据条形码的另提交照片1张供扫描用;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办理团队旅游的须交验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我市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事处理流程
咨询领表→填表→审表取号→递交申请→缴纳费用→审审核审批→制证→领证
服务办理时限
1、新证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上报省厅;
签注申请:符合自助受理条件的,一个小时完成制证;不符合自助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制证;团队旅游签注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上报省厅。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在四城区外受理点提交申请,须寄送申请材料的,由申请材料送达审批机关后起算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个人旅游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个人旅游签注:40元/项;
3、一次有效团队旅游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团队旅游签注:4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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