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裁定时,其所依赖的并不仅仅是个人从中获取的盈利。
实际上,盈利状况虽属于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它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在进行量刑时,我们还需全面地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认罪态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举例来说,若犯罪情节严重,即便犯罪者从该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较低,他仍有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反之,倘若犯罪情节轻微,尽管犯罪者从该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颇丰,其所应承受的刑罚亦可能相对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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