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受援人是谁
法律援助受援人如下: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主体是:
1.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2.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3.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也请得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人、打得起官司,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目前阶段,法律援助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法律需求,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所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
法律援助机构如果认为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可以要求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如果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将被视为撤销。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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