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和开发审批程序。对于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主要思想是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国 有 荒 山 荒 地 开 发 的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森林、草地、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
2. 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
3. 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4. 严格管理,确保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
5.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违反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态安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态安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同时,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也需要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持水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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