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中级法院将执行款1244696.06元汇到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百万元买卖合同案在短时间内快速执结。这是市中级法院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28日二审终结。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市中级法院执行。4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局法官接案后,认真阅卷研究案情,制订执行方案,并核准执行的标的金额,做好有关执行的准备工作。
4月22日,执行法官驱车前往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宣传有关法律,要求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人员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当天下午,执行法官到银行依法查询并扣划执行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259542.06元。
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货款及利息再次核对无异后,将有关执行款项依法支付给申请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
4月30日上午,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人员专门致电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法官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做法表示赞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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