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3-06-25 17:15:56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业秘密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或新颖性。商业秘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里所说的公众,一般指具有行业属性的特定相关公众,包括同业竞争者和可能从该商业秘密的利用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人,而并非普通社会公众。一定范围的特定人知悉,不影响信息的秘密性。

(二)商业价值性。商业秘密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性和实用性。这种实用性标准不同于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可以是一些积极的信息,也可以是一些消极的信息,如实验失败的报告和数据等。

(三)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对保密措施不能苛求以万无一失为标准,只要这些措施在当时、当地的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适当的,能为他人所识别,望而却步即可。

二、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标准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量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倍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非法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包括高薪聘请挖人才以获取秘密,也包括重金收买,诱使企业技术人员被露商业秘密等情况。权利人,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解释,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泄露。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合法获取商业秘密,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府获取的商业秘密,这同样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后果或权利人的损失,规定了两档刑。

三、商业秘密的内容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禁止他人侵犯。对侵权人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处以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权利人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专有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权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自己占有商业秘密,在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占有该商业秘密,甚至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能占有该商业秘密,当然,此占有为非法占有,是法律要排除的行为。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包括知密者许可他人使用)。

(二)使用权

使用是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当然,如果非法使用,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收益权

收益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四)处分权

处分是决定商业秘密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例如: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对商业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赠与或转让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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