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处理
时间:2023-02-28 14:12:11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需要分享被投资方所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的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依照相关的规定执行。投资方需要分享被投资方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所需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对企业改组活动的影响,在对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计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对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进行减除;

3、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已对减值和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进行提取,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处置的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清算或者对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转让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对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进行冲销并调增,对应纳税所得进行相应调减,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增加,转让人(或投资方)依照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所得的股息性质。

一、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的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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