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目前无法身处同一地点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请您放心,无论是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都需要我们共同前往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若想采取诉讼方式离婚且丈夫或妻子选择离开故土,还需在其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相关申请才可。
关于起诉离婚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按照规定精心撰写好起诉状;
其次,收集整理所有必要的诉讼证据材料以备使用;
第三个环节便是将填写完整的起诉状与整理好的证据以法定形式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法院在确认接纳相关诉讼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您发出起诉状的副本;
紧接着,法院将根据预约时间安排公开审理,并同时向你们双方发出传票;
最后,当审理程序结束后,你们便可自由委托律师或具有专业背景的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
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场,如有理由无法到达现场的,需要事先向法院递交书面证明材料说明原因;
法院将按照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是否批准离婚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依法做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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