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3)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非现役军人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全文5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