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纠纷属于何种纠纷类型
1.若当事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无疑是行政纠纷。
2.被拆迁方若是对拆迁决定不服,但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行政纠纷。
3.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一方不愿意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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