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全力建设法治政府。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权力、人民赋权和法定职权,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推进工作。二是加快立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和制度建设,支持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联系。
行政诉讼中止情形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其中“(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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