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监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各部门的相互卸责,关键在于后续的问责是否到位,在理顺各部门职责的同时,在面临具体的个案时,比如毒豆芽,也必须把责任分配到各部门头上。
继上海、浙江温州染色馒头事件之后,近日,沈阳毒豆芽事件使得公众再一次为食品安全揪心。毒豆芽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除了商贩本身的违法之外,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卸责更让人关注。据《法制日报》报道,一个小小的豆芽在当地政府的职能管理中牵涉到了工商、质监、农委几家,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个个声称不归我管:
工商部门认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无照经营的行为,涉及无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该由质监负责;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因为豆芽菜作为初级农产品该归农业部门监管;而在农委那里,它也无权管辖,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初级农产品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初级产品,豆芽显然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
这些说辞表面看来,都符合国务院于2004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确立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兼顾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理顺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避免不少职权部门推卸责任。不过,当初为了理顺相关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在今天竟成为这些监管部门推卸责任的理由,而理由也都很冠冕堂皇:为了依法行政。
不过,这些机构怎么就没有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而且细细推敲,那些推卸理由也有可疑之处,比如:这些商贩都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那工商部门可不可以以无证经营来处理这些商户?若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再交由质监部门处理也不迟。这些部门之所以相互推诿,关键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说白了,是怕承担责任。
社会生活的复杂而导致的专业分工,使得单个机构包揽所有事务的可能性已经不复存在,分段监管就是这种社会分工下的产物。如果因为这几个机构相互推诿责任就质疑分段监管模式,这倒也未必。世界上并没有完善的监管模式,即便美国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为主导的综合性监管模式,也有其弊病。在美国,比萨饼一般由FDA来监管,但是如果饼上的肉类超过2%,就会由美国农业部来监管,不过鹿肉、鹌鹑肉及野鸡肉却由FDA来监管。
由此可见,分段监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各部门的相互卸责,关键在于后续的问责是否到位,在理顺各部门职责的同时,在面临具体的个案时,比如毒豆芽,也必须把责任分配到各部门头上,否则,就无法避免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傅蔚冈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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