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案件是否应当立案。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安全组织依法立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和尚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予以认定和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派出所一般负责社会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单位治安组织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无治安组织的单位。此外,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因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损害社会管理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本法。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处罚公平”、“公开”、“公平”、“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1)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是公开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和对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标准和依据,应当予以公开。二是公开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和结果。
一是公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人员的身份,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查处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对方出示证件,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二是,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第三,处罚决定公开的,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公告并送达被处罚人,同时抄送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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