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要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妨害安全驾驶罪并非是行为犯,而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才能成立本罪。例如,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的,只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本罪。
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成立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求行为发生在行驶中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处于停止状态,如司机将公交车停在公交站台,然后起身殴打乘客的,不构成本罪。换言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作字面解释,不能作扩大解释。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二者在犯罪行为亚重程度上存在极大差别,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并非极其恶劣,实行行为的暴力程度较低,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暴力程度要求较高。该行为分为作用于人和作用于物两种类型,作用于人的行为包括持续性的辱骂或殴打、拉拽驾驶员等行为。使用语言不断刺激、挑衅驾驶员的行为甚至根本无任何身体上的暴力性,而大多数对驾驶员的殴打行为也都不构成轻微伤甚至不够暴力程度,不能被认定是与放火、决水、投毒等危险方法相当的行为。在作用于物的行为中,行为人一般是对车体或操作台进行破坏。尽管该行为完全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及公共安全,但是在其行为的暴力性和恶劣程度上也无法与其他危险方法相提并论。
二是主观心理不同。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无需进行程度上的限制。在主观心理上,行为人做出的行为一般是因情绪激愤失控,临时起意而做出妨害他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事前的犯罪准备,也希望危险发生,主观恶性较重。
根据当前的规定来看,单纯地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的行为,不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成立独立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而要认定是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还需要看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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