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多长时间
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发生时的时空条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危害的后果等综合因素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怎么认定
构成该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怎么认定
构成该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乘客等,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单纯地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的行为,不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成立独立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本罪并非是行为犯,而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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