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宜明确探望时间和地点。探视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需要直接抚养人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视权人很难真正行使该权利。
因此,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由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质、身心健康、个人道德等具体情况。
由于这一过于详细的规定,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探望权人的权利可能无法真正实现,这不仅会降低判决文书的可操作性,还会增加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
离婚案件财产不明确怎么处理
离婚共同财产不明确的问题的归属为:归属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该情况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欲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本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但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该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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