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买卖交易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3-03-11 09:01:34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交易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选房。

(2)签订认购书。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集中体现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4)办理商品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与贷款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协议。

(5)办理入住手续。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质量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6)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购房者在购房时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在入住时,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7)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产证。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一、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以下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经过购房者同意,卖家私自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售给第三人的。

2、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蒙蔽购房者来进行房屋的买卖的。

3、出卖人在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出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再次出售给购房者的。

4、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5、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严重格导致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质量问题检验确实不合格的。

6、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7、无故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的。

8、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一年内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未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代理人私自出卖房屋的。

10、以胁迫或者强制的手段违背购房者意愿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1、乘对方处在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2、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13、口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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