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放弃诉讼时效的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07 22:02:38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虽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些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方式改变的。比如本文探讨的合同中“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均为无效条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所以说,当事人想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或者让相对方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均无法实现。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实体权利正确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实体权利不正确。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民事权利主体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这一民事法律权利,而没有丧失实体权利。例如债权债务中,债权人不因超过诉讼时效二丧失债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并且在义务人同意履行之后,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抗辩。但这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则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主张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是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可以预先放弃时效抗辩,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诉讼权。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

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对于权利人而言,债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债权仍是完全债权。

(二)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私权利,是否行使属于抗辩权人自由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三)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阻却的后果不必然产生,以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为前提。在义务人众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为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抛弃时效利益,对于其他人不产生影响,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只产生相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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