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不能预先放弃。
放弃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时效到期前提前放弃,另一种是在诉讼时效到期后放弃。
诉讼时效利益不得在时效期届满前提前放弃。如果允许提前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可能会利用强势地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
从公平保护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不得事先同意放弃时效利益,否则权利人可以无期限行使权利,违反了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性质,不符合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因此,当事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能够中断
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能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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