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不满意怎么做
时间:2021-12-02 09:45:22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诉讼二审不满意怎么做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驳回民事诉讼还可以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哪些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驳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n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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