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活动一般涵盖:
(1)由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直接实施或指令、资助他人执行,或与国内外组织、群体及个体相互配合完成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行动;
(2)所参与的间谍组织或接受其代理人的秘密任务;
(3)除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唆使、资助他人开展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间谍行动;
(4)为敌人指定攻击目标;以及(5)进行所有其他形式的间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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