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3.气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6.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7.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二、防城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7)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防城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四、防城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