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所需经过的法定程序可归纳为申请、审查、评估以及登记三大环节:
首先是申请阶段。
收养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正式的收养申请报告,同时还需将包含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以及辨识能力较强的被收养人的认可书等文件以及所在单位的证件复印件一同递交至收养登记机构,在此过程中务必详细阐述您决定收养该儿童的动机和缘由;
其次是审查、评估环节。
负责处理收养事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相关证件、资料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满足各项收养条件。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应的收养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涉及收养申请人的个人状况如收养动机、道德素养、学历高低、身心健康、经济状况及住房条件、婚姻及家族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态度、抚育计划执行情况、邻里关系、居住社区环境适应性、与被收养人融合程度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时间需要达到至少30天。
对于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个体的收养,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要在登记之前进行公示;
最后是登记环节。
当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验确认申请人的确具备收养资格时,将为其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
自此,收养关系便被正式确立。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当地公安机关也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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