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中,规定了诸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然而仅有三类情形可适用采用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具体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何一项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均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除此之外都需要再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样就有权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全文4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