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可以复印吗
时间:2023-02-22 21:52:27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能,这是民政部门除婚姻登记外的一项正常业务,就是有些地方可能会把婚姻档案移交档案馆,所以去之前先问清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婚姻登记案件的分类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为四类:

(一)结婚登记类

(二)撤销婚姻类

(三)离婚登记类

(四)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注:

1、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2、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二、婚姻登记案件归档内容

(一)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2、《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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