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补办事宜并不应交由派出所进行处理,而要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负责。
对于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的罚款或暂时扣留驾驶证等惩罚措施,则由该违法行为所发生地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与其同等职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做出最终决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