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视情况而定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然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民法典规定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口头保证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就是有效的,协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法定形式。法定有效条件有: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保证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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