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背负巨额债务,离婚后如何解决?
时间:2023-09-01 03:00:07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如果在离婚前一方恶意大量举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立刻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后才发现这些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请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对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有此类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前,如果一方恶意大量举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立刻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后才发现这些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请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 婚 前 恶 意 举 债 怎 么 处 理 ?

离婚前恶意举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第三人为了达到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恶意增加债务,企图在离婚时逃避债务或者获得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一方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在离婚前恶意举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债务的性质和用途,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夫妻双方也应当珍惜婚姻关系,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结语: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关系,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债务的性质和用途,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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