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契约在何种情况下可予以暂停运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此问题做出了详细而明晰的规定。
以下是针对此类情形所规定的细则:
当房屋的承租方存在任何下述行为其中之一时,出租方保留权利终止该租赁契约并且收回所出租出的房产,由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也由相应的承租方负责承担:
首先,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将承租的房产转租给他人;
其次,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擅自将承租的房产转让、转借给他人或者擅自对其进行调换使用的现象;另外,如果承租方无意间对租赁的房产结构进行更改或者变换了原有的使用目的和用途;
再者,当承租方累计拖欠租金长达六个月以上的情况;还有就是当承租方利用承租的房产从事非法勾当的现象;
最后,公有住房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的;以及,如果承租方主观故意伤害、损坏租赁房产,引发法律诉讼等严重后果的;另外,政府法律、法规在其他方面也有可能强制要求出租方解除租赁契约的情况。
总而言之,如果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发生,都有可能导致租赁契约的暂停运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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