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属于医疗保险范畴之内,最初是地方性险种,目前各地各公司的条款基本上以**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北京市分公司)的条款(1993年12月)为蓝本。
一、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指定医院就医时,其所支付的超过绝对免赔额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1、药费:公费医疗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
2、治疗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
3、床位费:每天最高给付1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40天;
4、检查费:每次门诊以300元为限,超过500元的单项检查,须事先告知保险人,否则不予承担。
二、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为1年,从投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24小时止。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①每人保险金额最低20,000元,最高100,000元。集体投保必须统一选择一个保险金额。
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分别计算,投保时一次交清。16—40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00元;41—65岁(含)每万元保额年交保费为250元。
四、给付比例和给付手续:
①该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药品支出费用在保险金额内分档累进计算给付。
具体如下:费用在500元(集体投保免赔额),1,000元(个人投保免赔额)—5,000元,给付比例与自负比例为60%与40%;5,O00元—2O,000元,为75%与25%;20,000元—100,000元,为85%与15%。
②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
1、保险单、身份证。
2、医疗费、住院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疾病诊断证明。
③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④索赔期限:被保险人因疾病治疗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应在保险期满后30天内提出给付申请,并将保险人要求的必备证明送交保险公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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