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可以拒收货吗
时间:2023-04-30 21:00:42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加工承揽合同可以拒收货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该规定的法律宗旨是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当定作人不再需要委托承揽人加工的工作成果时,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并以此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为均衡双方利益,定作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时间限制,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续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期间,如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亦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三、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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