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征收申请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搬迁的在赔偿决定中明确,即诉讼期间至少为三个月,或者增加搬迁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提供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其依据的有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证明、催告书以及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住房条件;(五)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和与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制执行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根据被征地对象的具体情况,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经当地财政、劳动保险、土地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3)征地补偿争议及其解决办法(一)补偿标准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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