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查询: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122、./#/办理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原件;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3、机动车号牌;4、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志;5、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当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已经网上核实的,可以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证明),监销车辆还应当提供《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原件;6、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和灭失证明原件;7、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制造商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8、因故不在我国使用的,还应当提供出境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9、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10.属于非法拼装或者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供公安机动车登记。提供机动车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11、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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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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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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