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口供的可靠性:如何判断为定案依据?
时间:2023-07-18 08:15:01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同案犯的口供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

法官作出的判决一定要综合所有的证据,并且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下判决。这与民事案件还不一样,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一方形成优势证据法官即可作出判决或是裁定了。但是在刑事领域,涉及公民自由与生命,则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依据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同案犯的口供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在证据效力上应该是属于同一效力层级,如果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杀人的话,同案的口供实际上也是一种证据。法官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有犯罪嫌疑人也承认杀人,并且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都证明了这一点或者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承认杀人,而其他证据业已指向犯罪嫌疑人。

法官确实枉法裁判,并且够狠,没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既不会走死刑复核程序,又可以避免将来承担过多的责任这两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言词证据的效力,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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