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贵港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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